氣體滅火的鋼瓶報廢標準是什么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采取強制報廢以及相關措施:
a) 氣瓶使用年限大于20年的;
b) 氣瓶和閥門不能完整使用一個檢驗周期的,必須報廢;
c) 瓶體存在弧疤、焊跡或存在可能使金屬受損的明顯火焰燒灼跡象的氣瓶應報廢;
d) 瓶體上腐蝕處的剩余壁厚小于設計壁厚的氣瓶應報廢;
e) 因腐蝕嚴重,對腐蝕深度和范圍無法確定的氣瓶應報廢;
f) 瓶體存在裂紋、鼓包、夾層等缺陷及肉眼可見的容積變形的氣瓶應報廢;
g) 焊縫存在咬邊及焊縫和熱影響區表面存在裂紋、氣孔、弧坑和不規則突變的氣瓶應報廢;
h) 縱、環焊縫上的劃傷、磕傷或凹坑經修磨后,焊縫低于母材的氣瓶應報廢;
i) 縱、環焊縫熱影響區的劃傷或磕傷經修磨后,剩余壁厚小于設計壁厚的氣瓶應報廢;
j) 縱、環焊縫及其熱影響區的凹陷深度大于或等于6 mm的氣瓶應報廢;
k) 經核驗,充裝的滅火劑為假冒偽劣產品,應立即更換;
l) 經核驗,集流管、釋放閥、安全閥、壓力開關、連接管、啟動裝置、驅動裝置、柜體(必要時)、聲光報警器、氣體釋放燈、啟動/停止裝置等不符合質量標準要求且無法維修的,應報廢;
m) 其他經核驗應報廢的情況。
相關氣瓶及滅火劑的報廢處置應執行登記制度,并符合下述要求:
a) 應報廢的氣瓶由專業機構以解體、壓扁等方式進行功能消除,不得流入市場繼續使用,功能消除過程應由專業機構進行登記;
b) 無法判定組分、品質的滅火劑或無法證明有余壓的氣瓶(貯存容器),應由采購方或使用方委托相關機構報廢并進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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