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要求
1、防火間距GB50720-2011《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3.2.1條:
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15m ,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10m ,其他臨時用房、臨時設施與在建工程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 6m 。
技術要求
易燃易爆危險品指:見《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包含氧氣瓶、乙炔瓶、油漆庫房、裝修材料庫房等。
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固定動火作業場指:木工加工場、動火作業點等。
2、建筑構件燃燒性能
GB50720-2011《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4.2.1.1條:
宿舍、辦公用房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 A級。當采用金屬夾心板材時,其芯材的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 A 級。
GB50720-2011《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4.2.2.1條:
發電機房、變配電房、廚房操作間、鍋爐房、可燃材料庫房及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的建筑構件燃燒性能等級應為A A 級。
建筑構件燃燒性能要求
技術要求:
宿舍、辦公用房指:管理人員宿舍、工人宿舍;管理人員辦公室、勞務辦公室等。
3、施工區使用要求
依據
GB50720-2011《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4.3.3條:
施工區消防安全應配有專人值守,發生火情應能立即處置。
4、消防電源
依據
GB50720-2011《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5.1.4條:
施工現場的消火栓泵應采用專用消防配電線路。專用配電線路應自施工現場總配電箱的總斷路器上端接入,且應保持不間斷供電。
5、臨時消防用水量
依據
GB50720-2011《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5.3.5條:
臨時用房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下表規定:
GB50720-2011《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5.3.6條:
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下表規定:
GB50720-2011《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5.3.9條:
在建工程的臨時室內消防用水量不應小于下表規定:
6、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
依據
GB50720-2011《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6.2.1條/6.2.3條:
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溫、防水、裝飾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燒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室內使用油漆及其有機溶劑、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揮發產生易燃氣體的物資作業時,應保持良好通風,作業場所嚴禁明火,并應避免產生靜電。
7、用火/用電/用氣管理
依據
GB50720-2011《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6.3.1.3條:
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熱等動火作業前,應對施工現場的可燃物進行清理;作業現場及其附近無法移走的可燃物應采用不燃材料對其覆蓋或隔離。GB50720-2011《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6.3.3.1條:
儲裝氣體的儲瓶及其附件應合格、完好和有效;嚴禁使用減壓器及其附件缺損的氧氣瓶,嚴禁使用乙炔專用減壓器、回火防止器及其它附件缺損的乙炔瓶。二、一般性要求
GB50720-2011《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3.3.1條:
施工現場內應設置臨時消防車道,臨時消防車道與在建工程、臨時用房、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的距離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當現場道路滿足消防車道通行及滅火救援要求時,可不設置臨時消防車道。
下列建筑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
環形臨時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除應設置消防回車場外,還應設置消防救援場地。2)建筑工程單體占地面積大于3000㎡的在建工程;
GB50720-2011《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3.3.2條:
臨時消防車道宜為環形,設置環形車道有困難時,應在消防車道盡端設置尺寸不小于12m×12m的回車場。臨時消防車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設施應能承受消防車通行壓力及工作荷載。
GB50720-2011《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3.3.4條:
臨時消防救援場地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2)臨時消防救援場地應設置在成組布置的臨時用房場地的長邊一側及在建工程的長邊一側。3)臨時救援場地寬度應滿足消防車正常操作要求,且不應小于6m,與在建工程外腳手架的凈距不宜小于2m,且不宜超過6m。
GB50720-2011《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4.2.1條:
1)建筑層數不應超過3層,每層建筑面積不應超過300㎡。2)層數為3層或每層建筑面積大于200㎡時,應設置至少2部疏散樓梯,房間疏散門至疏散樓梯的最大距離不應大于25m。3)疏散走道的凈寬度,單面布置用房時不應小于1m,雙面布置不應小于1.5m。5)宿舍房間的面積不應大于30㎡,其他房間面積不宜大于100㎡。6)房間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的距離不應大于15m,房門凈寬度不應小于0.8m。
GB50720-2011《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4.2.2/4.2.3條:
發電機房、配電房、廚房操作間、鍋爐房、可燃材料庫房及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2)可燃材料庫房單個房間面積不應超過30㎡,易燃易爆危險品庫房單個房間面積不應超過20㎡。3)房間內任一點至最近疏散門的距離不應大于10m,房門凈寬度不應小于8m。4)宿舍、辦公用房不應與廚房操作間、鍋爐房、變配電房等組合建造。5)會議室、文化娛樂室等人員密集房間應設置在臨時用房的一層,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
GB50720-2011《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4.3.4/4.3.5條:
外腳手架、支模架的架體宜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搭設,其中,下列工程的外腳手架、支模架的架體應采用不燃材料搭設:
腳手架、安全網、腳手板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GB50720-2011《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4.3.6/4.3.7條:
作業場所應設置明顯的疏散指示標志,其指示方向應指向最近的臨時疏散通道入口。
安全通道、作業層設置醒目的指示標識
GB50720-2011《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5.1條:
施工現場應設置滅火器、臨時消防給水系統和臨時消防應急照明等臨時消防設施。臨時消防設施應與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設置。房屋建筑工程中,臨時消防設施的設置與在建工程主體結構施工進度的差距不應超過3 層。施工現場的消火栓泵應采用專用消防配電線路。專用消防配電線路應自施工現場總配電箱的總斷路器上端接入,且應保持不間斷供電。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貯水池、消火栓泵、室內消防豎管及水泵接合器等,應設有醒目標識。臨時消防水管升至作業面
GB50720-2011《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5.2.1條:
在建工程及臨時用房的下列場所應配置滅火器:
4)廚房操作間、鍋爐房、發電機房、變配電房、設備用房、辦公用房、宿舍等臨時用房;
GB50140-2005《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5.1條:
1)滅火器應設置在位置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2)對有視線障礙的滅火器設置點,應設置指示其位置的發光標志。3)滅火器的擺放應穩固,其銘牌應朝外。手提式滅火器宜設置在滅火器箱內或掛鉤、托架上,其頂部離地面高度不應大于1 . 5 0 m ;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滅火器箱不得上鎖。4)滅火器不宜設置在潮濕或強腐蝕性的地點。當必須設置時,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滅火器設置在室外時,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
滅火器擺放距離示意圖
GB50140-2005《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6.1條:
一個計算單元內配置的滅火器數量不得少于2 具。每個設置點的滅火器數量不宜多于5 具。
GB50720-2011《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5.2.2條:
1)滅火器的類型應與配備場所可能發生的火災類型相匹配;2)滅火器的最低配置標準應符合表5.2.2-1 的規定。3)滅火器的配置數量應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50140)經計算確定,且每個場所的滅火器數量不應少于2具。4)滅火器的最大保護距離應符合表5.2.2-2 的規定。
火災類別劃分
滅火器雙配
GB50720-2011《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5.3.2/5.3.3/5.3.4條:
1)臨時消防用水量應為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與臨時室內消防用水量之和。2)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應按工程的臨時用房和在建臨時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較大者確定,施工現場火災次數可按同時發生1次確定。3)臨時用房建筑面積之和大于1000m2或在建工程單體體積大于10000m3 時,應設置臨時室外消防給水系統。當施工現場處于市政消火栓150m 保護范圍內且市政消火栓的數量滿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時,可不設置臨時室外消防給水系統。
GB50720-2011《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5.3.7/5.3.8條:
施工現場臨時室外消防給水系統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2)臨時室外消防給水干管的管徑應依據施工現場臨時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內水流計算速度進行計算確定, 且不應小于DN100;3)室外消火栓應沿在建工程、臨時用房及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均勻布置,距在建工程、臨時用房及可燃材料堆場及其加工場的外邊線不應小于5m;建筑高度大于2 4 m 或單體體積超過30000m3 的在建工程,應設置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
GB50720-2011《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5.3.10條:
在建工程室內臨時消防豎管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豎管的設置位置應便于消防人員操作,其數量不應少于2 根,當結構封頂時,應將消防豎管設置成環狀;2)消防豎管的管徑應根據在建工程臨時消防用水量、豎管內水流計算速度進行計算確定,且不應小于DN100。根據《建筑施工計算手冊》18.3.2 消防用水流速取2.5m/s。
GB50720-2011《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5.3.12/5.3.13條:
設置臨時室內消防給水系統的在建工程,各結構層均應設置室內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軟管接口,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1)消火栓接口及軟管接口應設置在位置明顯且易于操作的部位;3)消火栓接口或軟管接口的間距,多層建筑不大于50 m,高層建筑不大于30m。在建工程結構施工完畢的每層樓梯處,應設置消防水槍、水帶及軟管,且每個設置點不少于2 套。
消防槍、水帶雙配
GB50720-2011《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5.3.14/5.3.15條:
高度超過100m 的在建工程,應在適當樓層增設臨時中轉水池及加壓水泵。中轉水池的有效容積不應少于10m3, 上下兩個中轉水池的高差不宜超過100m。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給水壓力應滿足消防水槍充實水柱長度不小于10m的要求;給水壓力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消火栓泵,消火栓泵不應少于2 臺,且應互為備用;消火栓泵宜設置自動啟動裝置。
GB50720-2011《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5.3.16/5.3.17條:
當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滿足施工現場的臨時消防用水量要求時,應在施工現場設置臨時貯水池。臨時貯水池宜設置在便于消防車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積不應小于施工現場火災延續時間內一次滅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施工現場臨時消防給水系統應與施工現場生產、生活給水系統合并設置,但應設置將生產、生活用水轉為消防用水的應急閥門。應急閥門不應超過2 個,且應設置在易于操作的場所,并設置明顯標識。
GB50720-2011《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5.4條:
施工現場的下列場所應配備臨時應急照明。
1)自備發電機房及變、配電房;
2)水泵房;
3)無天然采光的作業場所及疏散通道;
4)高度超過100m 的在建工程的室內疏散通道;
5)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他場所。
作業場所應急照明的照度不應低于正常工作所需照度的90%,疏散通道的照度值不應小于0.5lx。
臨時消防應急照明燈具宜選用自備電源的應急照明燈具,自備電源的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小于60 min。
GB50720-2011《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6.2.2條:
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險品應按計劃限量進場。進場后,可燃材料宜存放于庫房內,如露天存放時,應分類成垛堆放,垛高不應超過2m,單垛體積不應超過50m3,垛與垛之間的最小間距不應小于2m,且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覆蓋;易燃易爆危險品應分類專庫儲存,庫房內通風良好,并設置嚴禁明火標志。
GB50720-2011《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6.3.1條:
施工現場用火,應符合下列要求:
1)動火作業應辦理動火許可證;動火許可證的簽發人收到動火申請后,應前往現場查驗并確認動火作業的防火措施落實后,方可簽發動火許可證。3)施工作業安排時,宜將動火作業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業前進行。確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業之后進行動火作業,應采取可靠防火措施。
GB50720-2011《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技術規范》6.3.1條:
施工現場用火,應符合下列要求:
1)五級(含五級)以上風力時,應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動火作業,否則應采取可靠的擋風措施。2)動火作業后,應對現場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災危險后,動火操作人員方可離開。4)廚房操作間爐灶使用完畢后,應將爐火熄滅,排油煙機及油煙管道應定期清理油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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